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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中華民國80年11月20日訂定
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修訂
第一條 目的
- 為鼓勵會員及會務人員子女努力用功讀書,力爭上游,爭取榮譽,為國家培植人才為目的。
第二條 資格
- 凡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(研究所、夜校、空中大學除外)優秀子女,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,均有享受本會舉辦獎學金之權利。
第三條 申請人應具備條件
- 申請人參加或服務本會必須滿3年以上。
- 申請人子女全學年度上下期成績必須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,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。全年學分必須超過十八學分。
- 會員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,可擇一申請。
- 申請人每年申請以一個子女為限。
第四條 申請規定手續
- 填具申請表乙份。(由本會印發或直接列印網上申請表(word格式)填寫)
- 繳本學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乙份(影本亦可)。
- 繳交學年成績單乙份。
- 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。(學生之身分證影本亦可)。
第五條 申請期限
-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卅日為申請期限,逾期恕不再受理。
第六條 獎學金之審核
- 由理事會負責審核,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公佈。
第七條 發放獎學金名額
- 經理事會決定後,即行公布發放。
第八條 獎學金之金額與名額暫定如下:
- 名額暫定十名(公、私立各半)。
- 金額每名新台幣五千元整。
- 每學年申請獎學金人數如超額時,應按規定名額取其成績較優者發給。
- 如學業成績合於規定,而受名額限制超額時,由本會發給獎狀,以資鼓勵。
第九條 本辦法提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,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